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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减免企业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5 |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佚名 | 点击数:

  按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精神,为促进节能环保,经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池委托检验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按此政策要求,我中心具备上述资质,凡符合免征消费税范围的企业,欢迎来我中心进行检测,我中心将以精湛的技术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国家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2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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